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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用不正当手段"淘金" 成拍卖行业潜规则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3-29 07:34:46

  拍卖,本应是促进更公平的方式和更合理的价格达成交易的方式,然而,部分竞买人利用不正当的拍卖手段“淘金”。串通拍卖,正逐渐成为拍卖行业的“潜规则”。

  拍卖会后买家“分红”

  日前,象山查处了一起串通拍卖案。去年下半年,象山某大楼以底价80万元拍卖,俞某与其儿媳妇分别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报名成为两名竞买人,同时还牵头和参与拍卖活动的10多个竞买人一起,商定谁出价最高就给谁中拍,其中一竞买人陈某出价最高,他愿意出总价160万元来买该楼,除去底价后余下部分给大家私分。

  在进入拍卖会场前,有竞买人提出,如大家都不举牌,可能要被怀疑,还是稍举几下牌“意思意思”。于是,拍卖开始后,先由一竞买人苏某以底价80万元举牌,俞某举了一次牌,另一竞买人叶某举了两次牌,陈某举了3次牌,最终陈某以87万元中拍成为买受人,并当场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当晚,各竞买人来到俞某家中,将陈某拿出的73万元(160万元减去87万元)私分。

  根据举报,工商等部门查获了这起典型的串通拍卖案,对参与的12人分别处于10.5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罚款。

  串通拍卖结果无效

  在经济活动中,拍卖作为重要交易方式,已成为政府部门对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处置变现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但是,拍卖活动中,拍卖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况并不少见,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竞买人相互之间的恶意串通,主要表现为拍卖前竞买人结成联盟,一致压低价格,拍卖后共同分得利益。第二类是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主要表现为竞买人通过行贿手段在拍卖前从拍卖人处获取竞买条件和标的信息,比如透露保留价等行为。第三类是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三方共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同时也侵犯了其他未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的公平竞买权。

  工商人员表示,串通拍卖被《拍卖法》明确禁止,其拍卖结果是无效的。

  应对串拍重在预防

  串通拍卖行为不仅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拍卖行业的整体声誉和社会公信度。

  尽管串通拍卖危害不小,但是工商办案人员表示查处很难。对于这种不正当的竞争,工商部门做了很多监管,如象山工商分局对有“串拍”嫌疑的拍卖会,会采取现场录像。但串通拍卖基本上是事先预谋,涉案人员相互勾结,且大多数只有口头约定,没有文字证据,在拍卖现场往往不容易被察觉。对有嫌疑的“串拍”,工商部门取证时,当事人会矢口否认,并形成一定的坚守同盟。

  象山工商分局经济检查大队队长潘招夫说,由于竞买人之间的串谋行为隐蔽性很强,除非通过银行汇款拿到钱留下证据或串谋人员因利益冲突而内讧举报,否则很难取得串谋证据,因此对竞买人之间的串谋行为应以预防为主。在拍卖前应做好对标的物的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提高评估价的准确性;加强拍卖现场监管;对重大、关键的司法拍卖活动,可将拍卖地点设在人民法院内,派法警维护现场秩序;发挥群众作用,对举报人实行高额奖励。

  宁波晚报记者 张 燕 通讯员 郑丽敏 潘文萍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