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
道路不平,货车一路颠簸致车上运送的玻璃碎了,货主损失了2万元。在法庭上,货主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如何理解格式化保险条款中的“碰撞”二字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去年8月2日凌晨,镇海某玻璃厂一辆货车送货途中,因道路不平而造成车上所载玻璃部分掉落损坏,损失金额2万元。
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了查勘,认定事故原因为“修路、路不平”,以“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
庭审中,玻璃厂认为,其就该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且发生事故时货车处于保险期限内。由于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运输工具发生碰撞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事故是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导致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碰撞”是指运输工具在运输中与其以外的静止或运动中的物体相碰撞,或者在静止状态下受到其他运动物体碰撞,“修路、路不平”不是碰撞,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第四条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对“碰撞”的概念及定义进行说明或解释。现双方对“碰撞”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对“碰撞”予以解释。事故发生地正在修路导致路面凹凸不平,保险车辆与路面凹凸处发生碰撞,按照一般理解,可以理解为保险条款中的“碰撞”,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玻璃厂保险金2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宁波中院维持原判。
东南商报记者陈爱红 通讯员谢春华 晓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