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刘 奇
2011年2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救助基金,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并入市级救助基金。
市级救助基金用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抢救费用。
县(市)区级救助基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抢救费用。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成立由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机)、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宁波保监局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市和县(市)区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