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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 保障“无名氏”利益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3-30 07:33:12

  中国宁波网讯 两年前的2月21日,本报刊发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需立法管理》的报道,呼吁尽快立法,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与运作。

  在当年召开的两会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了有关的建议议案,相关的立法工作开始迅速推进。日前市政府正式发布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意味着我市今后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

  救助基金保障“无名氏”利益

  2008年12月4日,本报刊发《撞死无名氏想赔赔不了》,报道了宁波司机潘先生遇到的一个全国性交通事故赔偿难题。

  他撞死的中年男子属于“无名氏”,身份证实不了,家属一直找不到,这意味着车祸的民事赔偿不能继续,潘先生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让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来充当“要钱人”。但这个“要钱人”当时在法律上还是空白。

  报道引起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俞德鹏的关注,为此,他提出“关于制定《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并提交当年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交后,我市开始积极推进此项工作。今年2月,《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终于出台。

  记者发现,该办法已经明确,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死者或伤者,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其损害赔偿的权利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主张并提存保管损害赔偿款项。

  救助基金来自交强险等途径

  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当地财政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补助、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净所得、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款等。

  根据该办法,如果出现了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者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这三种任一情况,事故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因暂无支付能力等而需要救助的,事发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就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每人次最多垫付2万元

  该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垫付额度每人次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该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东南商报记者张昊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