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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KTV大堂被砍伤 经营者承担四成责任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4-02 10:06:27

庄 豪 绘

  [案情]

  今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许某和朋友到郑某经营的KTV娱乐。但娱乐结束到大厅结账时,许某遭到两名身份不明的歹徒袭击,许某身上多处受伤。后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了侦查,但未能抓获凶犯。

  许某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在KTV消费娱乐,KTV负有保护他人身安全的职责,但事发时,KTV工作人员袖手旁观,没有上前制止,而且KTV的监控设备存在问题,导致公安机关立案后因缺乏有效线索而无法侦破案件,自己的损失也没能获得赔偿。为此,许某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KTV经营者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在案件审理时,KTV提出,此事的发生与他们无关,许某受伤是因为他人加害的结果。而且伤害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查明真凶后,由真正加害人赔偿许某的损失。此外,被告从人道角度出发已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作为经营者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系一家娱乐公司,应当提供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包括装备设施、保安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以及防止第三人侵害的安全条件。

  本案原告在被告处娱乐时遭受他人的侵害,事故发生时被告处的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且被告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保安人员,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KTV经营者对原告许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中,KTV作为歌舞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对于在其处消费的顾客,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顾客遭受他人侵害,如果经营者对此有过错的,比如没有按规定配备保卫人员,或者虽然配备了保卫人员,但是事发时保卫人员没有合理阻止或制止,那么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陈忠辉)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