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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法院办结宁波首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4-07 07:32:25

  人们如今已习惯称专职的人民调解员为“老娘舅”。

  找“老娘舅”出面调解纠纷,说方便确实方便,可万一当事人反悔或赖账了怎么办?

  宁海法院日前作出了“(2011)甬宁调确字第1号”司法确认决定书,对发生借款纠纷的胡某和屠某经“老娘舅”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确认合法、真实、有效。

  据了解,这是今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后,我市法院办结的首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起诉—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间,屠某因经济困难,分2次向胡某借款共计4万元。胡某多次向屠某催讨欠款没有成功,就向宁海法院提起对屠某的诉讼。

  法院立案庭法官审查了诉讼材料,觉得这个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也不大,如果进行诉前调解,可能更有利于案结事了。法官在征得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就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今年3月中旬,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先后进行了3次调解,3月15日促成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经人民调解员宣讲相关法律并提供相应指导,双方当事人随后就向宁海法院申请了对这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宁海司法局基层科科长陈中满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凡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司法确认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管辖,不收取当事人费用。

  “人民调解协议一旦经过司法确认,就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直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陈科长说,“此举对于我县大力推进‘老何说和’专职人民调解室建设十分有利,好比为‘老娘舅’调解加了一把放心锁。”

  宁海县法院院长吴军良向记者表示,由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不仅有利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利于减轻法院办案的压力,更好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建立起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实施,为深化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机制、强化人民调解的效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规范的人民调解才有法律约束力

  陈中满向记者补充说明,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只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申请司法确认,以进一步获得强制法律效力;而由普通民间人士牵头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只能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民事合同。

  被宁海西店镇和解工作室聘为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孙振堂说,和解工作室自去年成立以来,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来开展调解工作,确保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上还加盖西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从而解决了法律效力的后顾之忧。

  宁波晚报记者王霞开 通讯员金萍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