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宁海法院 潘相斌法官
柴某打赢了官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却发现江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就在柴某起诉江某后,江某已迅速将其仅有的一套房屋,以40万元的绝对低价转让给了王某。
江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到底应被视为正常交易,还是属于恶意逃债?王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江某与柴某之间的债务纠纷,也不存在低价转让房屋的事实,当时交易实际价格是80万元,为了少缴房屋转让有关税费才故意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写了40万元的价格。而柴某向法院提出,房屋转让双方是姨妈与外甥女关系,明显是为逃避债务,非法转移房产,恶意串通虚构合同。
我们法院查明涉案事实后,依法判决撤销江某与王某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近年来,民间投融资日益活跃,各类经济纠纷不断,各种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形式多样且多具有隐秘性。
如何做到既保护好债权人合法权益,又维护好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司法界要重视,广大群众也应注意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多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会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宁波晚报记者 王霞开 通讯员 金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