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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将受严查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4-13 07:13:16

  中国宁波网讯 为加快实施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明确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我市禁燃区范围划定为绕城高速公路(未建成部分以规划路线为准)所围区域、镇海区甬江-隧道北路-雄镇路-招宝山大桥路所围区域、北仑区珠江路-329国道-329国道通途路陈华连接线-钱塘江中路-钱塘江路-进港中路、进港路所围区域。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范围内,一律停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除外)将按期限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改用城市集中供热。

  为杜绝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等行为,有关部门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确保不产生新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会同城管、质监等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逾期继续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工商局依法进行查处。

  据悉,高污染燃料定义为(不适用于车用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以及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重油、渣油,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宁波日报记者曹爱方 通讯员谢小诚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