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笔者从宁波市财政局了解到,市财政局日前会同市环保局专门制定出台了《宁波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淘汰燃煤锅炉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补助资金来源、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淘汰燃煤锅炉补助标准为:
企业单位淘汰燃煤锅炉改为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万元/蒸吨。蒸吨总数小于一蒸吨的按一蒸吨计算。
企业单位燃油锅炉改用燃气,按2万元/蒸吨的标准进行补助。蒸吨总数小于一蒸吨的按一蒸吨计算。
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所需改造费用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市财政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海曙、江东、江北区的淘汰高污染燃料工作,即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企业单位改造补助费用由市级财政向三区财政转移支付50%,三区财政自行承担50%。其他各地改造补助费用由所在地区财政自行承担。
目前,首批市级财政补助资金1140万元已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海曙、江东、江北三个淘汰高污染燃料主要区域。
宁波日报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周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