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鄞州区为保障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调整了由民政部门核发的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享受定期定量的精简退职职工,月补助费从705元调整到815元;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职工,月补助费从800元调整到910元。
宁波晚报记者 黄剑跃 通讯员 殷明君 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