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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并非“无条件赔付” 醉驾肇事只垫不赔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4-19 10:20:50

  去年4月底,余某驾车与范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上的范某等三人受伤。交警部门后对该案作出认定:余某醉酒驾车、逆向行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调解,余某与受害者范某等三人达成赔偿协议,向三人支付了23万余元的赔偿款。

  余某事后想到自己曾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觉得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10万元,这是交强险范围内的最高赔偿额度。但保险公司称,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此类事故不负赔偿责任,拒绝了其赔付要求。

  余某被拒绝后向法院起诉,追讨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的强制性并不表示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要无条件进行赔付。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醉酒驾驶肇事被明确列为特殊的免责条款:对于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只负责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事后有权向责任者追偿。因此,法院最后驳回了余某要求获得交强险赔偿的诉讼请求。

  现在,不少投保人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就可获得保险赔偿,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行为是一种对社会危害很大、极不负责的违法行为,如果醉酒驾驶闯祸,却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等于纵容了这一严重违法和高度危险行为,明显与我国设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初衷相背离,因此,交强险的社会公益属性应当体现在对受害人的保障上,而不应扩大到对醉酒驾驶者的保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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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此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的三种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郭敬波 叶海慧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