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开始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包括:食品、衣着、生活日常用品、文化娱乐教育、医疗门诊、康复、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费用,但不包括儿童大病医疗费、寄养家庭劳务费。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城乡一体,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自2011年1月1日起,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市区(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2011年福利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132元和每人每月680元,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宁波晚报记者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