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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醉驾入刑” 宁波交警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整治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4-24 07:42:17

  中国宁波网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从5月1日起,醉驾一律吊销驾照并追究刑责。昨天,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交警部门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酒驾危害极大,经严整后现状如何?

  交警部门:据统计,2010年第一季度,交警方面共查处酒后驾驶2471起,致92人死亡,85人受伤;查处醉酒驾驶434起,致16人死亡,25人受伤。今年同期,查处酒后驾驶5485起,致5人死亡,36人受伤;醉酒驾驶查处542起,致3人死亡,15人受伤。很明显,随着交警部门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因此而无辜受害的市民数量也将不断呈现减少趋势。

  新法实施后,违法成本俨然提高,相信市民对酒驾的严重性会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更好地践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

  记者:罪名如何解读?

  交警部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部分内容,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刑法已将醉酒驾车这一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定性为犯罪,此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其性质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变为刑事犯罪行为。

  犯罪主体: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为机动车驾驶人。

  主观方面:这是一个主观故意行为,即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明知自己饮用过含酒精饮料而仍然去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

  醉驾标准: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记者:醉驾入刑,民警执法过程会有什么区别?

  交警部门:相比于行政违法办案,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有更为严格的司法程序,须经过公安侦查取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刑罚等一系列程序。

  在常规的对酒驾整治行动中,一线民警一旦发现驾驶者存在酒驾嫌疑,依然按照常规进行呼吸检测,若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则马上进入更为严格的验血环节,抽血后,驾驶者血样一律由宁波市公安局专设的检验机构来完成,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行为犯罪,这就意味着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一旦存在这样的行为,满足上一问题的三个条件,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

  醉酒驾驶人将可能被判处1-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会留下个人犯罪记录,对醉驾者以后再找工作、办理出入境相关手续、办理相关的金融业务等都有很大的影响。对公职人员来说,还将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处分。

  宁波晚报记者 徐叶 实习生 蒋圆圆 通讯员 陆明光 楼烧冬

【编辑: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