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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国税曝光一批偷漏税大案
稿源: 鄞州新闻网  | 2011-04-25 11:32:59

  鄞州新闻网讯(记者张文胜通讯员邵燕峰)区国税局深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日前曝光了一批偷漏税大案。去年,该局累计查结补税50万元以上大要案18件,补罚合计4425万元。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增值税发票

  宁波某紧固件有限公司在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在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经营业务,取得由三门县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金额730万元,税额124万元,并已全部入账抵扣税款。国税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追缴增值税124万元加收滞纳金46.2万元,并对这一行为处以罚款103万元。

  由于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国家税款数额较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本案例中该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通过其他抵扣凭证等手段抵扣税款,是一种恶劣的偷税行为,一直来是国税稽查部门从严从重打击的对象。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隐匿销售收入账外建账偷逃税款

  鄞州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在2006年至2010年6月期间,销售产品给客户,以直接收取现金方式,采取不入账、不开票、不申报纳税手段,隐匿销售收入606.4万元,少缴增值税103.1万元。该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相关规定,构成偷税事实。国税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追缴增值税103.1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132.6万元,真是得不偿失。

  以案说法:本案属于采用账外账,销售货物不进行申报纳税的典型偷税案件,且金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