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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乱象有望立法解决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4-26 07:50:29

  中国宁波网讯 天,《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规定,维修预算费用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订立维修合同;维修竣工交付时,应发给出厂合格证。

  修前先签书面合同 配件应加贴条形码

  该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或维修预算费用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或托修人要求签订合同文本的,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订立维修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变更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维修配件应加贴条形码,实行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分别标识配件的生产厂商、产地,明码标价。使用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人同意。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使用托修人提供的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由承、托修双方签字确认。无合格证明的,不得使用。

  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的,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托修人可以拒绝支付费用或者接车。

  不给发票可不付钱 旧件应交车主处理

  该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预检、登记制度。对托修人送修的车辆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订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维修费用预算等内容应当填写在车辆维修预检交接单中,并告知托修人。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费用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更换下的配件、总成予以登记,并交托修人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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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