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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司法局“一宗旨”指引学习人民调解法 “三善于”应对更高新要求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11-04-29 10:21:09

  《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象山县司法局始终秉承其“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立法宗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镇乡街道司法所干部及人民调解员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总结善于倾听、善于讲解、善于化解矛盾的“三善于“能力,应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更高新要求。

  一、善于倾听。“听”是还原当事人之间主要矛盾帮助调解员做出判断的重要途径,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根本方法。一听兼听明辨,综合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克服偏听偏信,急于总结等问题。二听巧听分析,善于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加以分析,抓住当事人间的主要矛盾,形成调解思路。三听细听总结,仔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诉求加以总结归纳,以使调解做到有的放矢,不遗漏当事人的任何一项合理诉求。

  二、善于讲解。要求人民调解员“讲要有理、理要有据、据要合理、合法”。一是说服引导。人民调解区别于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根本不同是其具有说服引导功能,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加以耐心说服,引导双方当事人主动放下隔阂、化解纠纷,从而最大限度得减少社会矛盾,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二是普法宣传。组织调解的过程就是普法宣传的过程,调解员应善于运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具体矛盾纠纷摆事实、讲道理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行为有效化解矛盾。三是耐心开导。耐心开导、循循善诱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民间纠纷有不少是由于当事人不了解情况思路狭窄导致的,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不仅要善于帮助当事人启发思路,更要不厌其烦、循循善诱、认真细致得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三、善于化解矛盾。一是保持中立。只有中立的立场才能使调解内容更权威、调解结果更公正。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始终把握好自己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角色定位,必须做到不偏不倚,依据客观事实进行调解。二是居间斡旋,提出方案。在主持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善于斡旋于当事人之间,引导当事人通过求同存异来搁置争议,然后提出相应的合理化方案、建议供当事人参考。三是规范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是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性、权威性的体现。这要求调解员在制作调解协议过程中首先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要规范协议书格式,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解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要督促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回访”制度的要求,强化调解案件的回访监督,落实责任,提高人民调解成效,降低矛盾纠纷的重复发生率。(象山县司法局)

【编辑: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