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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卖"亏"后当完被告当原告 终究乌龙一场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5-03 10:43:50

  中国宁波网讯 这两年,老俞为了一块已经转让掉的宅基地,先当被告后当原告,折腾得不亦乐乎。可绕了一圈,到头来还是“瞎折腾”。

  地价飞涨,老俞反悔

  早在2006年,老俞因拆迁分到了位于宁海跃龙街道某安置点的两间宅基地。可一来他没有固定收入;二来盖房需要花钱,于是,他便以12.8万元的价格将其中一间宅基地转让给了老王,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之后,老王就在这地基上建房居住。

  3年后,这块宅基地的性质从集体转成国有,老俞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老王便要求和老俞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可这时,老俞不乐意了:这3年,地价早已翻了好几番,当初转让掉的这块地基价值已近70万元!

  老俞称,由于现在土地性质变了,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

  几次协调无果后,2010年4月,老王一怒之下将老俞告上宁海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010年6月,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转为国有划拨,依法可以转让,最终判决老俞应协助原告老王办理过户手续。老俞不服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转让款里做“文章”

  本以为这事到此应告一段落了。可去年10月,老俞却“再度出击”,将老王告上宁海法院!理由是当初双方约定的12.8万元房屋转让款中,老王还有6万元余款未付!老俞还暗示,这绝非是他一时“心血来潮”,早在当初打第一场官司时,他就提出了老王还拖欠其6万元转让款。

  庭审中,老王表示,早在2006年5月他就已付清了所有款项,但由于他拿不出收条,双方僵持不下。

  老王只得回头去找当年双方签订的那份转让协议,突然发现这份协议上约定:应在2006年5月22日付清转让款!“从那一天算到起诉时间,早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老王为新发现欣喜不已。

  由于老俞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法定诉讼时效两年内曾主张权利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中止的情形,日前,宁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老俞的诉讼请求。

  这起宅基地案一波三折,终于画上了句号。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因拆迁安置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不少拆迁户获得宅基地补偿后,往往将部分宅基地进行转让。而在这期间,房屋价格迅速攀升,而取得产权证又需一定时日。巨大的利差,导致日后纠纷不断。法官提醒人们在办理宅基地或房屋转让时,应健全相关手续,保障自身合法的权益。(宁波日报见习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金萍)

【编辑: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