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9年12月8日,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发布了市政府170号令——《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其中第六条规定,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对以下八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一是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是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是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是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内河范围内对违反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是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娱乐、饮食服务业的油烟污染等部分行为。
七是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
八是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