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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打折服务不打折 商家必须履行“三包”义务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5-04 07:24:58

丁 安 绘

  商品价格打折,能给消费者带去实实在在的优惠,而服务一旦被打折,却令人头痛不已。记者昨日从工商部门获悉,甬城部分商家利用“打折商品”、“已售出一年”等借口,导致售后服务频频缩水。据了解,除处理商品、瑕疵商品外,商家对“三包”目录商品均有履行“三包”责任的义务。

  特价商品不保修?

  家住鄞州钟公庙街道的陈先生最近购买了一张特价棋牌桌,价格为1300元,比平时便宜了300元,桌子是高桥一家企业生产的。不久,棋牌桌的升降器坏了,陈先生找到厂家要求根据保修规定进行维修。但厂商认为这张棋牌桌是特价机,销售时口头上已跟陈先生讲明便宜300元但不保修,因此拒绝了陈先生的维修要求。

  陈先生表示,当初购买这张棋牌桌时,他特别留意了厂家的保修卡,规定桌子的保修期是一年。至于厂家所说,“便宜300元的特价机不保修”的情况,自己并没有太留意。

  工商部门认为,“促销”、“打折”等都是商家的营销手段,其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至于棋牌桌厂家所说的“口头讲明不保修”,因没有切实证据,厂家还是应按保修卡上的规定履行“一年保修”的义务,为陈先生免费维修。

  换货后“三包”期怎么算?

  去年4月份,江北的徐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盏台灯,用了不到半年台灯就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为其维修两次后更换了一盏新台灯。可是,到了今年4月,新台灯又坏了。商家表示,从徐先生购买台灯至今已经有一年时间了,台灯虽不是“三包”目录商品,但商家已按“三包”规定为其履行维修和更换的义务,台灯应参照其他商品的“三包”规定,现在商家已经履行了一年的三包义务,接下来商家不再负有维修责任。

  徐先生却不认同商家这一做法。他认为,商家应在换货后重新计算台灯的“三包”期。徐先生的这一说法得到了工商部门的支持。据介绍,根据我国“三包”规定,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销售者应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修理记录是“三包”重要依据

  据市工商局12315中心统计,去年该中心共接到消费者关于售后服务问题的申诉4463件,占所有申诉的23.6%,同比上升42.1%;其中有近600件是跟商品的维修有关的。对于很多商品的售后服务而言,“三包”规定是处理消费纠纷的主要依据。陈先生和徐先生之所以能成功维权,使自己享有“三包”权利,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有销售凭证和修理(换货)记录。因此,消费者在修理后应督促维修人员记录修理信息。

  此外,如果商品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时,商家在销售时已向消费者声明的,也应在发票上注明“处理”字样,这类商品不适用“三包”规定。

  宁波日报记者 张 燕 通讯员 竺鹏杰 余 妍

【编辑: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