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余姚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犯罪刑事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因犯有挪用资金罪被处缓刑。令人关注的是,该院还同时发布了一项禁止令,本案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禁止从事某些特殊活动。据了解,这也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开始实施后,我市法院在刑事案的审判中发布的首个禁止令。
本案被告人马某原为余姚某农产品合作社法人代表,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他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合作社的资金归个人使用,共计人民币40309元,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马某退还了全部赃款。
余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和马某的悔罪表现,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作出这一判决的同时,法院发布了一项禁止令,禁止马某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及与财会相关的职务活动。
根据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者,法院可根据其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和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违反禁止令,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必要处罚。法院在刑事案的判决中同时发布禁止令,目的在于约束犯罪分子在管制或缓刑期间的某些特定行为,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惩罚。
余姚法院刑事庭庭长昨天向记者介绍说,《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了以禁止令的方式限止犯罪者的某些特定行为,但该法律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此,余姚法院专门依法出台了《对罪犯宣告禁止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明确将十一类案件列入适用禁止令的范围;为确保禁止令发布后的落实,还明确了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宁波日报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马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