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市政府出台新政,从5月1日起,我市对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保套餐”总体框架没有发生变化,完善的内容主要涉及养老、医疗两大险种。
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新政完善了缴费标准和退休待遇。缴费标准:新政对缴费基数设置了上下限。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上限标准。在缴费比例上,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从13%下调到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退休条件与待遇: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同等待遇。新政规定凡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国家规定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以及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均可按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可漫游”
新政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记录。参保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年限不足的,还可以补缴至符合规定年限,并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医疗保险还“可漫游”。新政规定,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流动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予以续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离开本市时要求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及按实记录的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一并转移。参保人员暂不具备转移条件或参保人员暂不愿转移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并保留其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另据了解,从今年5月1日起,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终止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只能转移或保留,不能退保。5月1日之前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可补缴为基本或低标准养老保险,可以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可以选择退保。(记者 陈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