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江天宇通讯员尹璇
案情回顾
2010年2月13日中午,刘先生(化名)一家在鄞州某星级酒店的包厢内用餐,共喝下3瓶红酒。下午两时左右,一家人用餐完毕,刘先生从二楼下至一楼时,突然滑倒摔下楼梯,昏迷不醒。
刘先生在酒店服务员的协助下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诊断为脑干挫裂伤。同年9月,刘先生被司法鉴定为伤残程度五级。刘先生一家认为,事故发生时,酒店部分照明灯光关闭,室内光线不足,而楼梯又无扶手,也未设有警示标志。
随后,刘先生将该酒店诉至鄞州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与被告已经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酒店的设施应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对于刘先生的控诉,酒店方认为,原告是在酒精作用下,注意力未能充分集中,边扭头边说话的情况下导致受伤,酒店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保障要求。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刘先生全部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中的30%责任进行赔偿,合计20万元。法官说法
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防止危害的发生。作为经营场所的酒店,一楼至二楼的楼梯未装扶手,无警示标志,且在原告下楼时已关闭了部分照明,未尽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对原告滑倒受伤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滑倒受伤主要是自己不小心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刘先生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损失约为13万元,其中个人支出3万元,医保支出约10万元。法官认为,原告是在尽了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享有医保待遇,侵权人不能因为投保人享有医疗社会保障而免责,医保支付部分不能抵消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所以在计算刘先生各项损失总额时,其中的医疗费应以13万元的标准计算,而非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