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新闻网讯(记者张文胜通讯员殷明君毛 玮)我区近日出台文件,对未满18周岁的孤儿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该资金全额由区财政负担,预计每年支出约100余万元。
记者昨天从区财政局获悉,孤儿月基本生活费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其中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养育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养育费标准按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我区2010年福利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和每人每月600元;2011年福利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132元和每人每月680元。
据统计,2010年底,全区共有福利机构养育孤儿67名,社会散居孤儿23名。我区将于本月一次性补发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从下月起按月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