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三公”经费系列评论之一
李 宁
地方政府要比照中央财政做法,公开“三公”经费(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中央财政预算部分重点支出的公开要细化到“项”级科目……昨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工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5月5日 《京华时报》)
“三公”经费涉及纳税人的税金的具体用途,以及用途是否合理,所以倍受关注。但是,由于“三公”经费不公开,使得一些不合法不合理使用“三公”经费现象长期大量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对“三公”经费公开更是投鼠忌器,往往以“没有先例”、“内容太敏感”、“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公开”等理由加以搪塞。个别地方率先公开的,也是公开其大概,非常笼统,让纳税人看了仍然是一头雾水。
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三公”经费公开议题,而且明令要求地方政府比照中央做法公开“三公”经费,对“三公”经费公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很多地方政府“三公”经费公开还没有长效机制保障,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监督和问责机制,
因此,“三公”经费公开,中央政府的强力推动之外,还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监督和推动,以及让纳税人参与到公开的具体过程中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落实,是推动和监督地方政府“三公经费”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宝剑。只有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到实处,让地方政府按照条例的具体要求,该主动公开的主动公开,该由纳税人申请公开的,经纳税人申请之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对待纳税人的申请,负责任的按照纳税人的申请公开相关项目合内容,否则,就应加以问责。只有这样,地方政府及部门的“三公经费”公开才有章可循,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此外,由于预算设计专业性强,上级部门还须加强对地方政府公开内容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安排专业人士对公开的内容进行审计式解读,让不懂财务预算与会计相关知识的纳税人了解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公开部门要对公开后遭到质疑的内容做解释和说明,以防止地方政府在公开内容上做文章,特别将三公经费转移安排到其他合理预算项目里公开,以“避人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