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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盗窃因怀孕获缓刑 哺乳期她又伸"黑"手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5-14 08:54:13

  慈溪法院郑金藕法官

  中国宁波网讯 一年前,犯了盗窃罪的贵州籍女青年王某因被确认已经怀孕,获得缓刑改造机会。可她在缓刑期间,竟然挺着大肚子又去实施盗窃。

  这两个盗窃案件都是由我接手承办的,看她这次上法庭受审时,她的亲人抱着嗷嗷待哺的婴儿在法庭外焦急地等待判决结果,我真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现年24岁的王某,小学文化。去年2月,她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去年4月,她被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前,经检查,确认她已经怀孕。因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政策出于人性化考虑,对怀孕期妇女给予特殊保护,加上王某盗窃金额较小,最后她被判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

  去年11月初,还处于缓刑期间的王某已经挺着大肚子了。她因跟朋友一起在慈溪一家服装店里偷店主的钱,结果被抓住了。她说是“想为出生后的婴儿准备一些奶粉钱”,而跟朋友一起商量着干这事的。朋友假装试穿衣服,引开店主注意力,她就趁机对店主随手放置的衣服、皮包下手,窃取现金,已经得手1次,没想到第二次故伎重演就被发现。

  再次涉嫌盗窃犯罪的王某被取保候审。今年年初,她生下小孩。初为人母的她前几天来法庭受审,我看她一脸不安,并且心神不定地老是往法庭外张望。因为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合并,进行数罪并罚。但由于她尚处于哺乳期,这次判刑依法还可适用缓刑,法院决定判处她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

  对王某再次适用缓刑,我是这样考虑的:第一,她虽然是在上一次缓刑期间再次犯罪,但她是想为婴儿准备奶粉钱而实行盗窃,主观恶性较轻;第二,她目前处于哺乳期,有照顾孩子的义务,对社会的危险隐患较小,缓刑期间让她不再危害社会的目的是可以达到的;第三,我国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对她两次适用缓刑分别体现对怀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的人性关怀。

  宣判后,我以一位母亲的身份和她又谈了一次。我希望她在第二次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法纪、好好做人,希望她将宝宝好好抚养长大。她泪流满面地表示,以后肯定不会再干错事和犯法的事了。(宁波晚报记者 胡菲 通讯员 王颖 叶胜男 整理)

【编辑: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