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浙江省物价局公布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这是国家发改委提出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要求后,浙江省首次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细则》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商品房经营者、中介服务机构,都应当按照此通知实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
这份《细则》的大部分内容都以国家要求为基准。在《细则》第八条,明确提出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在标价牌和价目表上要明确标示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优惠折扣、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对已销售的商品房,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三类购房者可享优惠,车库也要明码标价
《细则》还对购房者可享的优惠折扣和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进行了规定。
《细则》第七条提到,符合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购房者,商品房经营者可以给予优惠折扣,但须明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购房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购房者已在该商品房经营者处购买过商品房的;其他符合商业惯例的优惠情形。
在第十一条里提到,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手册、价目表应标明车库(车位)或辅房编号、高度、面积、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使用年限、销售状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