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杰 绘
中国宁波网讯 为公司服务了14年,如今说辞退就辞退。50多岁的范某越想越冤,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不料,宁海法院却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原来,范某属于“退休打工族”,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
1997年,40岁的范某进了一家电子公司工作,但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她办理各种社会保险。2010年,公司觉得范某年龄太大,将其辞退。
范某一直以为在公司里工作的时间越久,以后的养老等就越有保障,所以压根就没想过退休的问题。被公司辞退后,范某将公司告上法院。
范某认为,她作为该公司的职工,工作年限已超过10年,公司应该和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得无故解除。而且,公司应当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公司现在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为此,范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补交养老保险等,共计13万余元。
但公司表示,因为范某已逾50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所以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能接受范某的要求。同时,范某要维权,也应在2006年提起诉讼,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都应该退休。因此,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属无效。
“退休打工族”如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保障、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来处理。
宁波晚报记者 王霞开 通讯员 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