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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甩出车外致死 法院认定死者为“第三人”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5-25 07:49:49

  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在未关闭后车门的情形下继续行驶,致使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受伤死亡。但索赔中,受害人的身份是“车上人员”,还是属于车外“第三人”,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这引起了一场争议。

  记者昨天从江东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受害人的身份属于“第三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

  事故回放>>>

  快到家了,被甩出车外

  这起事故的受害人小黄,来自河南农村。去年7月,他大学毕业来北仑工作,谁知刚工作一个月就遭遇不测。

  去年8月的一天,小黄下班后乘坐客车回家,当车辆在桑田路由北往南行驶,距离小黄下车的站点只有几百米远时,车上只剩下小黄一人了。

  正在此时,司机程某忽然听到一声惨叫。他急忙停下车来查看,这才发现自己竟忘了关闭后车门,而小黄已经被甩出车外,头部着地,血流了一地。

  小黄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辩论>>>

  “交强险”理赔遭拒绝

  保险公司:死者是车上乘客,属本车人员,不在赔偿范围

  由于事故车辆车内监控设备不能使用,致使事发时小黄具体站在什么位置无法查明,司机程某也记不清楚。

  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针对损害赔偿事宜,受害人亲属与客运公司协商未果,遂将客运公司和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江东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4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都表示认可,但对该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争议较大。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第三人,对事故的本车人员的伤亡损失不予赔偿。“本车人员”的界定标准是事故发生时其是否乘坐于本车之上。

  本案中,黄某当时是事故车辆上的乘客,其因事故发生才被甩至路面受伤并死亡。他的身份是本车人员,所遭受的损失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

  法院一审:事故发生时死者不在车上,系“第三人”

  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小黄是在被甩出车外后头部撞到路面受伤的,即事故发生时黄某已不在车上,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换为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客运公司赔偿53万余元。

  办案法官说,根据有关规定,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必须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第三人”和“车上人员”是基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可随时空条件变化而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属于第三人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当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的发生时起算。本案事故发生的节点,应为“黄某头部撞到路面”之时。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前,黄某确系乘坐于被保险车辆之上的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其身份已转化为车外第三人,依法应当适用交强险。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目前,市中院已经二审立案,正在审理中。

  东南商报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东民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