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张先生今年50多岁,是个老实人。因为女儿要结婚,他和妻子忙着给女儿寻觅合适的婚房。
今年3月底,他看中了奉化市河头路的一套二手房,遂通过一家房产中介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2.28万元定金。
合同约定,4月12日,双方办妥房产过户手续时,张先生支付房款15万元,待交付房屋时张先生再支付1万元,其余房款银行按揭。可是几天后,中介突然告诉张先生,那间房子在银行办理了房产抵押,卖方要先还清银行抵押贷款才能取回产权证,否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卖方因为手头紧,于是三方协商让张先生先支付15万元房款,给卖家还清银行贷款,以取回产权证办理过户。卖方言辞恳切,张先生又买房心切,就口头答应了。
回家后,张先生和家人商量这事,大家越听越觉得不妥。“要是卖家卷了15万元走了,又不办理过户手续,那不就亏大了!”在家人的分析下,张先生反悔了。
见此情景,卖方不乐意了。说张先生违约,要求终止合同,并吃没2.28万元定金。
于是,张先生向奉化消保委投诉。
“根据合同法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和修改。但是这起纠纷中,三方事后的变更没有形成文字依据。三方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打算盘,造成诚信缺失,这是纠纷的结症。”奉化消保委工作人员分析认为,如果按原合同理解,应当是出卖方违约;但是按三方变更的约定来理解,就是买方张先生违约。而这期间,中介没有指导各方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导致了最后交易的不愉快。
最后,各方都接受消保委的调解方案:三方各自承担责任,出卖方退还定金2.28万元,中介免收中介费,张先生放弃购房。
东南商报记者 周雁 通讯员 邬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