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和半挂车都有各自的行驶证,也按单独的两辆车投保了。可出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不认账了,认为两车连在一起就成了一辆车,事故引发半挂车撞击牵引车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免赔范围。
但这一说法遭到法院的驳斥。近日,镇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余元。
半挂车撞牵引车车损险免责?
发生事故的牵引车和半挂车属于江北一家运输公司。事发前该公司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就该两车分别投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前年11月14日,该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着该车在行驶途中,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半挂车上的两卷卷板向前冲出,碰撞牵引车驾驶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陈某负全责。
由于这起事故,该公司支付了牵引车车损维修费10.2万元以及车辆施救费2800元。事发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被拒绝赔付。理由是,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部分载明:“因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去年10月,车辆所属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镇海法院。
相连两车是否属同一辆车?
庭审中,双方对半挂车与牵引车是否属于“本车”,存在重大分歧。
原告认为,这起事故中受损的牵引车(主车)与挂车是分别注册登记的,而且按单独的车辆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两份机动车保险单,收取了两份保险费,这已说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牵引车和挂车已视作两辆车。
“为什么投保时是两辆车,而保险理赔却认为是同一辆车。”原告认为很不公平。
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条款中明确指出,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而挂车是没有动力的,不属机动车,它与牵引车相连时才能行驶,故相连的牵引车(主车)与挂车应视为一体,属同一辆车。
分别投保就应视为两辆车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按通常理解,该条款中的“本车”应指一辆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一辆机动车只有一个机动车登记编号,一个机动车行驶证。而本案的牵引车及半挂车,拥有不同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和行驶证。因此,不属“本车”之范围。
从合同订立来看,投保人以两辆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两份同险种的保险,而保险公司也据此出具了两份同险种的机动车保单,收取了两笔同险种的保费。据此可以认定,投保人及保险公司均将涉讼的牵引车和半挂车以两辆机动车来对待,投保人投保两辆车的目的就是为了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告能按两辆车来进行理赔。这应是普通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据此,法院认为赔款金额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法予以计算,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江北公司保险赔偿金10.43万元。
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屈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