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宁波将查商品房价格 未明码标价费用不得收取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5-25 11:38:11

  中国宁波网讯 商品房销售将实施一房一价、明码标价;车库、车位或其他辅房也应实行明码标价;销售者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记者昨日从物价部门获悉,我市物价部门将对房地产市场开展专项检查。

  根据要求,我市现售和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都应实施明码标价,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物价部门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应当标明楼盘简况、房源概况、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记者发现,这些内容相当细致,包括土地性质、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内容等。

  同时,商品房经营者所销售的车库、车位或辅房也应实行明码标价,通过价格手册或价目表,标明相关情况。“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宁波日报记者 张燕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