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慈溪的小张买了一套二手房,契约写明有一个地下车位。可等他想把车子停放到“自家车位”时,却发现车位上已经停了一辆车!
而物业公司说记录显示,他根本就没买车位……
合同上写了停车位
2009年9月,小张通过南方房产中介所的胡某,在慈溪市区相中了姜某的一套房子。2009年10月,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载明:“本房屋建筑面积148.93平方米,车位一只5号地下车位〈-1-22〉杂物间8.28平方米。”半个月后,小张结清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3月,房子装修一新,小张两口子欢欢喜喜地迁入新居。一路顺顺当当,谁料竟出了开头那一幕。
随后,物业公司帮小张查询后发现:上家姜某压根就没买过车位,杂物间倒是有1间。
白纸黑字的5号地下车位,就这么“不翼而飞”了?
卖家中介互相推诿
小张很愤怒,通过中介胡某向卖家交涉,要求他提供当初购买过地下车位的依据。但姜某却一直推诿,拒绝提供。
兜兜转转纠结一年多,忍无可忍的小张决定诉诸法律。日前,他将姜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交付地下车位一只。如不能交付,则应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损失15万元。
慈溪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房产中介为第三人,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姜某针对“合同有车位,现在没车位”的问题辩称:当时合同上写的5号地下车位一只,就是指杂物间,而非停车位,是小张“主观理解错误”。即便有人应对此负责,那也是中介“传错了话”,与自己毫无关系。
姜某“倒打一耙”,不过中介胡某也不是“吃素”的。他辩说自己转述并无过错,是姜某虚假陈述导致的。而他作为中介方,也已尽到了审查义务。
三方按比例承担
法院认为,按常理,车位和杂物间无论从空间结构、使用功能还是商业价值来看,都有明显区别,两者并非同一事物。而姜某向开发商购买该房屋时,购房发票也写明了所购房屋不包括车位,所以姜某辩称的“5号地下车位即是杂物间”的意见既不合常理,亦无事实、法律依据。
中介作为居间人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将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本案中,胡某早已发现姜某提供的房权证并未载明已购买了地下车位。胡某未尽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此外,小张作为买受人,对契约的内容和实际情况也应进行审查。但他在亲自前往该房地产现场查看时,并没有发现异常,故小张亦存在过错。
车位价值三方一致认可为11万元。慈溪法院最终判令,姜某赔偿小张车位损失中的40%,第三人胡某赔偿损失中的20%,其余损失由小张自行承担。
据悉,自宣判结果送达三方之日起,已过15天的答辩期。昨天该判决正式生效。
宁波日报见习记者 单玉紫枫 通讯员 王颖 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