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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4年"自愿"交抵押金15万元 辞职时被扣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6-02 07:50:24

  中国宁波网讯 在宁海一家电器公司做业务员的刘成(化名)4年来被公司要求“自愿”交纳了15万元“风险抵押金”,根据规定,如果收不回货款,这钱就没了。

  辞职后,为了拿回这笔钱,刘成和公司经过仲裁和诉讼,展开了一场拉锯战。前两天,在宁海法院调解下,公司支付给他12万余元。

  辞职时15万“风险抵押金”被扣

  9年前,大学毕业不久的刘成到宁海一家电器公司做业务员。

  业务员收入不低,除了月薪,还能根据完成的业务量,拿到高额提成。唯一让她不满的是,公司规定,每个业务员应按其每笔业务提成的20%向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以保证他们所从事的业务货款能够及时收回、相关事宜能够妥善处理。

  公司还跟刘成约定,该风险抵押金在缴纳之日起5年内未发生任何应收款收取不能等问题的,公司可向其退还。若发生应收款收取不能等问题的,公司有权从其所交纳的全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2005年至2009年,刘成分8次共向公司交了15万余元。2009年,刘成提出辞职,并要求退回4年来被扣的风险抵押金。但公司表示,刘成未及时收回货款,且约定的返还期限尚未届满,因此按照约定不能退还。

  法院调解员工拿回12万

  今年,刘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她的工资15万余元,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共计19万余元。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公司应归还刘成风险抵押金15万余元。

  随后,公司将刘成诉至法院,认为刘成是自愿缴纳公司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且规定的抵押风险金的返还期限尚未届满,请求法院驳回她的诉请。刘成表示,公司收取的风险保证金是自己的提成,属于工资,而公司无故克扣工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被扣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成12万余元。

  通讯员 金萍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