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提前2天还款,要收7000元违约金?”昨天上午,在银行系统工作了20年的范先生,在提前还贷时碰到了烦心事。
去年6月份,范先生在深圳发展银行海曙支行办理了一年期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160万元,贷款今年6月3日到期。范先生说,银行贷款有个审批过程,他签好合同后,银行还要将合同统一送审,后来他没有拿到过合同。
今年6月1日,范先生想提前将贷款还掉,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银行同意后,范先生将款汇到指定账户。然而,范先生没想到,银行经办人随后来电告知,范先生要支付7000元违约金。
范先生对银行的做法很不理解:“既然要收违约金,在我提出书面申请的时候就应该告知,为什么等我将资金划过去后,才对我说要收违约金呢?我与深发展进行了交涉,深发展的一位负责人说,可以给我减免一半的违约金。”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办公室工作人员罗女士,罗女士了解情况后告知记者,她看过范先生的合同文本,在范先生签署的格式化合同里的第五条,对提前还款的利息收取进行了明确规定:一年内提前还款,按照1%收取违约金。
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王斌律师提醒消费者,除了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里有告知义务外,法律没有要求其他合同的主体有告知义务,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文本时一定要看仔细,并保留合同原件。
东南商报记者 陈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