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一对聋哑人因盗窃被公诉,但所有身份信息“不详”,法庭该怎么判?
昨天,慈溪法院便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案件。最终法院通过骨龄鉴定,认定两名聋哑人作案时实际年龄已过16周岁,并依法定罪量刑。
今年2月1日下午1时左右,聋哑人张某和王某来到慈溪市浒山街道国贸大厦一楼某品牌鞋子专柜,趁顾客俞某试鞋不备之际,窃得她放在该专柜休息凳上的手提包1只,包内装有人民币3000余元及手机1部。随后,两人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涉案赃款、赃物。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俞某。
5月中旬,慈溪检察院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但在检察院起诉书上,两名被告人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乃至身份证号码均为“不详”,甚至连姓名也是自报的:年幼的自称王某,年龄稍长的自称张某。
由于被告情况特殊,庭审前,慈溪法院委托了相关鉴定机构对两人进行骨龄鉴定。根据《骨龄推断意见书》显示,王某为16周岁、张某为21周岁。
慈溪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宁波日报见习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