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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网站暴增 相应纠纷频发 消费者处弱势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6-07 08:03:22

丁 安 绘

  法院受理首起团购纠纷案

  作为一种全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团购正以惊人速度崛起,并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据统计,国内团购网站已超过2000家,宁波本土的团购网站也有20多家。与此同时,有关团购的纠纷也随之增多,甚至进入司法程序。

  不久前,葛先生在一家团购网上购买了某餐厅的团购套餐,在完成网上支付后他收到了短信凭证。根据网页提示,到该餐厅使用团购套餐要提前预约,于是葛先生打了餐厅的预约电话,但整整一个小时没接通,葛先生只得直接去餐厅消费。当时,餐厅内的消费者不多,但葛先生被告知不接待团购消费者。于是,他按照与团购套餐一模一样的菜单点了一份,并以现金支付。几天后,葛先生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判令餐厅和团购网站对其作出双倍赔偿。遭到起诉后,餐厅表示愿意答应葛先生所有的条件,并支付了相应款项。据了解,这是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因团购纠纷引发的诉讼。

  团购纠纷消费者处弱势

  团购网站井喷式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准入门槛比较低,但过度的扩张和急功近利的经营思路让许多团购网站忽视了规范化操作,于是,相应的纠纷越来越多。

  据分析,发生在消费者与团购网站、商家之间的纠纷,主要由以下原因引发:网站发布的信息不明确、商家承诺的服务不到位、夸大团购价格的折扣、商品的价格与实际价值不符、商家设置了附加消费内容、不能按时交付货物、消费者退货困难等,也有一些性质比较恶劣,如有的团购网站卷款逃跑、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让消费者无奈的是,团购纠纷产生时,网站与商家往往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

  法律视角下三者关系

  在法律上,团购网站、商家、消费者这三者究竟构成了怎样的关系?对此,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作了详细分析。

  团购网站预先与商家订立协议,确定准备提供团购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然后通过网站将这些信息提供给消费者选择,以促成消费者与商家订立买卖或服务合同,团购网站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按照《合同法》,团购网站是一种居间行为。而消费者团购成功后,其所获得的电子券(短信、电子密码等)是由商家确认的,这实际上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订立了一种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构成的是居间合同关系,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构成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但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除非团购网站虚构事实骗取消费者财物、卷款逃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否则,对于一般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纠纷,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消费者如何维权?

  网络团购消费者如因权利受损有两种维权方式:以未尽到居间合同的如实报告义务为由,要求团购网站承担责任;以违反买卖或服务合同为由,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普通消费者,对自身的最好保护是在消费过程中保持慎重和理性,选择有资质且信誉记录良好的团购网站,要与对方确认详细的团购信息,保存团购过程的各种记录以作为证据,在必要时可以向专业人员咨询,尽量有效、合理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王 翔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