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报到日期究竟是9月30日还是10月8日?离职后,刘先生和前雇主公司为此纠结了快一年!
原因很简单:如果是前者,刘先生就职就超过了1个月,依法可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劳动工资;如果是后者,公司就不必支付给他补偿金。双方为此争论不休,闹上宁海法院。
“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昨天在宁海法院,被告刘先生引经据典,掷地有声。
刘先生表示,去年9月30日,该公司老总召开全体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正式任命刘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约定月工资25000元,试用期为3个月。同年11月6日,公司认为刘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总计工作时间为1个月零7天,公司员工离职交接表上很清楚地记载刘先生的入职时间是2010年9月30日,离职时间是2010年11月6日。
同年11月8日,刘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余额6000余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万余元并要求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2011年4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将刘先生告上法院,要求驳回刘先生的请求。
公司则表示,刘先生是9月30日到公司面试,第二天就是国庆长假,所以刘先生是10月8日开始上班的,真正上班时间不到1个月,因此,公司支付给刘先生一个月工资250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为22325元),不存在工资余额的问题。
前天,宁海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对刘先生提供的那份证据予以认定。因此,刘先生在公司工资时间为1个月零7天,公司除支付一个月工资,还应支付刘先生工资余额6000余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0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近4000元,补缴养老保险金1000余元。
宁波日报见习记者 单玉紫枫 通讯员 金萍 葛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