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请人代为竞拍一栋别墅,房子最后拍来了,总价却比原先约定价多出了36万元。这笔超支款该谁来承担?委托人和竞拍人最终闹上了法院。
近日,经奉化人民法院调解,竞拍人应某赔偿给委托人周女士10万元。
去年9月,宁波市民周女士和朋友王某得知,法院将拍卖位于江东区的一栋联排别墅,两人有意共同去竞拍。王某将此事全权交给周女士处理。
为省麻烦,周女士通过一家房产公司认识了奉化人应某,委托应某参加竞拍,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1、竞拍价为2.5万元每平方米,加上付给拍卖公司佣金等各项费用,总买入价为632万元。实际成交价与此的差额多余部分,作为应某的佣金;2、应某承诺拍卖总价上限为632万,若超过此价,由应某补足超出部分款项。
去年10月8日,应某按期参加了拍卖会。当天竞买者众多,一番激烈竞逐之后,应某最终以570万元价格拍得该套别墅,加上拍卖公司佣金、契税等费用,总价为668万元,比原来的约定价足足超支了36万元。
为此,周女士很恼火,认为应某不负责任,故意超越授权金额范围,擅自提高房价的竞买价,根据协议,要求应某承担超支的36万元。但应某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最终闹上法庭。
奉化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应某书面答辩称,自己在出价590万元拍下之前,曾电话请示过周女士,对方在电话里表示,只要能竞拍得手,超出一点没有关系,因此最后的价格是在周女士的授权范围内。应某说,“我也不是傻子,知道协议里面写明超过部分得由我承担,我会笨得以超过36万元的价格去买来?”
争议焦点在于,拍卖之前的那通电话是否可以表明对协议内容的更改。
应某提供了自己在拍卖前后与周女士的手机通话记录,试图证明自己喊出590万的价格,事先跟周女士在电话里经过商量,并得到了允许,自己没有越权代理的行为。而周女士则坚称,拍卖会上,在举牌的一刹那是无法通过电话进行商量的,应某的报价是超越权限擅自做主,且电话记录只能表明双方通过电话,无法证实通话内容是否涉及报价。
案件看似简单,因为电话内容很难认定,法官完全可以按照双方先前签订的协议,判决应某全额赔偿。主审法官说,但这样判的话,效果不一定好。36万元是否属于“稍微高出”,也存在争议,因为对不同的人来说,36万元的接受度是不一样的,这个自由裁量很难把握。
经过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应某赔偿10万元给周女士,周女士则撤回了诉状。
宁波日报记者 余建文 通讯员 冯 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