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辞职,以前经手的业务尚有货款未收回,被公司要求作出“如仍不能追回就由自己清偿”的书面承诺。
公司跟辞职员工之间的这种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呢?我市有一家外贸公司根据这种约定向辞职员工追偿债务引发纠纷,江北法院审理后认定“这并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驳回外贸公司的起诉。
承诺
郑先生是宁波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员。在郑先生所做成的业务中,有不少是先发货再由客户付货款的。
去年5月,因某些原因,郑先生从公司辞职。办理辞职手续时,郑先生经手的业务中尚有40万余元的货款未收回。郑先生在递交辞职报告时,按照公司要求,附上了未收回的款项明细清单。
在辞职报告和未收回的款项清单上,郑先生分别签了名。2份文书上都有“本人所经手的货款,本人负有将其全部收回的义务,如仍不能追回的,我承诺由自己清偿”这么一句话。
争议
郑先生辞职后,为原公司陆陆续续收回货款30多万元,但有4万元货款迟迟未能收回。
今年3月,外贸公司拿了郑先生签名的有承诺内容的2份文书,到江北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郑先生按约定向公司付清未收回的4万元货款。
郑先生向法院提出,有承诺内容的2份文书是他在辞职时所签,当时是由公司提供格式文本;这2份文书并不是反映公司跟他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表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另外,公司还扣着他部分奖金,没有发放。所以,他认为公司现在要求他支付4万元有违公平原则。
判决
法院审理后指出:外贸公司的客户欠了货款4万元,这些欠款的产生跟郑先生与外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直接关系;外贸公司诉讼中举证的2份关于郑先生承诺追收公司货款的文书,是郑先生在办理辞职手续期间所签,显然不是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民事协议。
因此,法院认定,外贸公司与郑先生之间的纠纷,并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法院日前已依法驳回外贸公司的起诉。
办案法官说,员工辞职时,有可能会遭遇公司要求签订某些条约的情况,员工对此需谨慎对待。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辞职员工签字前最好咨询专业人士,以免给今后的职业生涯带来风险。
宁波晚报记者 胡菲 通讯员 诸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