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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损害 驾驶人应承担责任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6-16 08:19:58

  中国宁波网讯 超限车辆是否可以上路?前车遗弃物导致自己车辆和人身受损,该向谁索赔?国务院公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在今年7月1日实施,对这些常见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抛洒物“肇事”驾驶员负责

  开车在公路上,有时会碰到前面车辆抛洒物品,结果避让不及致自己车辆和人身受损。对该类案件,《条例》中有了新的法规界定: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现行规定是:因公路养护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规定“法律想象空间巨大”,因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定纷止争作用十分明显。

  一年超限3次以上吊销证件

  对于超限行为,《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一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该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东南商报记者 范洪 通讯员 郑伟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