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房屋买卖合同黄了,中介费还需照付吗?
2010年11月,在房屋中介陈某的撮合下,张某看中了吴某位于镇海区前聪园路的房屋一套,约定不含税价为60万元。三方还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代办协议》,协议中约定:陈某提供中介服务,张某应于付契税时支付中介费5000元;卖方吴某应保证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该房地产权属纠纷,由卖方吴某自行理清,若由此而给买方张某造成经济损失,卖方吴某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还约定,若买卖双方违约,中介费不予退回。
2010年12月,张某和吴某相约去办理交易手续。但镇海区房管处发现,吴某提供的身份证与产权登记档案中的身份证号码不符,暂时不予办理交易手续。本来,只要吴某提供户籍证明材料后就可继续办理,但吴某一直未去。
2011年1月,张某起诉吴某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其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吴某双倍返还张某定金4万元,补偿房屋评估费、律师代理费共计1.3万元。
随后,吴某履行了调解协议,但张某一直未向陈某支付中介费。陈某于2011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陈某居间报酬5000元。
张某认为,从三方签订的协议里可以看出,中介费是一个附条件的约定,在房屋付契税时支付中介费,也即只有买卖成交了才应该支付中介费。但本案中所涉及到的买卖最终未能成交,所以中介费不必支付。
而陈某认为,房屋最终未过户并不是自己的原因,自己为促成交易做了大量的工作。
镇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房屋中介服务,其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个居间合同,与房产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合同,不具主从关系。房产买卖合同虽然最终解除,但居间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故根据合同约定,张某需要支付中介费。协议中所约定“付契税时支付中介费”并不是支付条件,而是对支付时间的约定。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由张某支付陈某中介费5000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月底,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宁波晚报记者 胡菲 通讯员 屈著芬 谢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