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 沈某开着陈某的汽车无证驾驶,并与胡某的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胡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损坏。近日,陈某为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沈某、陈某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其向受害人家属先行赔付的12万元。
2009年1月,陈某为自己的爱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期内,沈某驾驶陈某的车发生上述交通事故。事发后,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付被害人亲属12万余元,沈某与陈某则对其余超出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法院的判决,向被害人亲属履行了赔付义务。
近日,该保险公司将陈、沈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履行先行赔付义务后可以向沈某追偿。同时,陈某作为车主,未尽到妥善保管之义务,将车出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陈某驾驶,对受害人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可以向陈某追偿赔付款。基于以上理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沈某偿还保险公司垫付款12万元,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通讯员 马宁 赵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