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新闻网讯(记者 方 叶)为使职工信用卡透支额度能更高一些,企业便给员工开具假的收入证明。企业看似“好心”,不料却将自己推向了被告席。
徐某于2010年5月进入我市一家制造公司,因公司刚起步,所以企业主在招聘徐某为公司总监兼跟单员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一家茶室里,双方约定好月薪2300元,年薪27600元,奖金视公司效益而定。2010年12月,徐某因向别人借了钱需要周转,所以想去银行办张信用卡。为了申请较高额度的透支,徐某便向企业主要求开具一张年薪52000元的个人职业收入证明。因平常双方关系较好,企业主便给徐某开具证明,并签字盖章。2011年5月,徐某因与同事吵架,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徐某便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主按“收入证明”支付工资、养老保险等8万余元。最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下,企业主向徐某支付48000元。
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冠方表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是对劳动者就职期间的正常收入标准的确认。一旦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其“证明”记载的内容,不但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对出具证明的用人单位自身也有法律效力。如果劳动者就虚假证明主张工资,会给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带来隐患。他提醒企业主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收入证明用于他处时,一定要职工亲自写下一份说明做留底,以防类似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