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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停车新政草案再审 "无停车位不能上牌"条文已删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6-28 06:56:40

咪表停车位时常出现爆满情况。见习记者 徐文杰 摄

记者 樊卓婧

  一个传言曾经引起过市民极大关注:宁波为缓解“停车难”,拟出台规定,没买过车位的新车不许上牌。传言来自去年10月26日市政府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其中确实提到过相关规定。这件事讨论了大半年,昨天,修订草案修改稿递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记者发现,相关条文已被取消。

  关注焦点

  买车前该不该先买好车位?

  去年递交的那份修订草案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十二条,其中明确提出:在市区和各县(市)规划建成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停车场所。未按标准要求配备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车辆牌证。

  修订草案还规定,对已购置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落实停车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如果这个方案出台,可能就意味着,以后只有买了车位,才能买车,否则新车上不了牌,没法上路。这样做是否合理?

  不久前,市人大常委会在视察市区交通秩序、文明出行情况时,提出该方案的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也和记者提到了此事。

  “对于这件事情各方都有不同的理解,多数居民认为,买车是个人的事,停车是政府的事,居民买了车,政府就必须提供地方给我们停。但我们认为,更客观理智的理解是买车之前应该先找好车位,找好停的地方,这是一个车主应尽的责任。”这名负责人说。

  昨天,记者发现,修订草案的最后一次修改稿提请审议时,相关条文被去掉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晓明说,这是征集多方意见后反复斟酌的结果。

  刘晓明告诉记者,这条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他们在部分县(市)区、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开了多场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为慎重起见,还适当推迟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时间。经过认真研究,法制委认为目前我市各类停车场严重不足,要求新购置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停车场所,条件不具备,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地方性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核发车辆牌证的行政许可,增设“配备相应停车场所”的条件,也涉及到合法性问题。所以经研究,建议删去。

  关键词

  停车场

  鼓励专用停车场开放,推广立体式停车场

  来自市审计局的调查报告显示,截至今年1月,市三区累计拥有机动车22.6万辆,而市三区停车位仅8.3万个。按照国际经验,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与停车位之比应达到1∶1.2。按此要求,宁波的缺口近三分之二。为此,新的修改稿在利用率上做了不少文章。

  比如当前小区车位白天闲置晚上停不下车,商务区白天停满车晚上无人停的现象并不少见。在之前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曾有政协委员提出,要增加停车位的利用率。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停车位,由于需求时间不同,可实行交替使用。

  这样的做法也许很快将得到实现,修改稿中提到,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记者发现,草案中原来的“有偿”两字,已经被去掉了。

  为提高停车场利用率,修改稿中还特别增加了一条,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位)建设,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那些空着的自用场地也被鼓励拿出来建设临时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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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