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进入了地方立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阶段。
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使原有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受到很大局限,城市和乡村在规划管理上各做各的、标准不一,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同时由于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如城市一样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而且,原有规划监督机制不完善,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对行政管理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不适应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要求。同时国家的《城乡规划法》对于规划实施、违法建设查处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迫切需要结合本市实际通过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从法规草案看,它不仅对我市推行选址论证、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规划创新实践在立法上予以体现和保障,而且细化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宁波日报记者龚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