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道路泊车位
每年评估按规定收费,“圈地”最多可罚5000元
原来的修订草案中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车辆保有量的5%。刘晓明告诉记者,考虑到这5%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建议删去。为保证道路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建议加上一条:“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这种写上某某单位专用的“圈地”做法将受到处罚。修改稿中明确提出,违法设置、损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以及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稿中还特别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评估时应该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此外,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和免费使用两种方式。实行收费使用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收费停放标志牌,标明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费价格。
关键词
管理部门
道路停车泊位内的违法行为改由城管部门处罚
停车场究竟由谁来管?记者了解到,上位法中对停车场管理使用的主管部门并没有统一规定,原来的修订草案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为了更贴近管理实际,更有利于市民利益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决定根据市政府的建议和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将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处罚规定也作了更改,原来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停放车辆或者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拒不缴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50元的罚款。根据相关部门职责的调整,建议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违法行为改由城管部门处罚。
东南商报记者 樊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