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前车遗弃物导致自己车辆和人身受损,该向谁索赔?记者昨天获悉,国务院公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在今年7月1日实施,对这些常见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开车在公路上,有时会碰到前面车辆抛洒物品,结果避让不及致使自己车辆和人身受损。对该类案件,《条例》中有了新的法规界定。《条例》明确: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公路局有关负责人说,现行的《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规定:“因公路养护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但是,由于该规定“法律想象空间巨大”,因此此类案件发生后,很多驾驶人直接向公路经营单位提出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实际上,国务院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与宁波的《条例》以及民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实质意义是一致的,就是由肇事责任人负责赔偿,但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在两种情况下也应承担责任:一是未定期检查或发现障碍物而未及时清理的,二是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清理的。因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定纷止争作用十分明显。
宁波晚报记者 吴明京 通讯员 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