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记者 杨丰 见习记者 陈锡超)6月28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我市醉驾第一案。湖南籍男子李某因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经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杨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法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平日素有三餐喝酒的习惯。5月7日晚上8时许,李某照例喝了近2斤白酒后开摩托车出门。随后他连续与一辆电动车和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受害人杨某和李某本人受伤、车辆损坏。6月9日,李某主动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据李某交代,事发当天,他一整天都未进食,喝完酒后出门。事故发生时他还迷迷糊糊,并未意识到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而且李某当时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在法庭上,李某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并称自己以后再也不会酒后无证驾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