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前天,《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在其中,记者发现了不少市民可能关心的问题。
草案提到,建设项目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对居民的日照等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但依法不公示的除外。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
建设项目与教育、医疗等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相邻,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之前,征求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意见。
为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草案中规定城乡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停车场因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如果市民觉得现行的规划不合理,根据刚递交的草案,市民可到各级规划部门查询举报,或提出相关意见。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在受理举报的时间上,草案也作了具体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0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东南商报记者樊卓婧范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