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1988年3月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宁波为“较大的市”。从此,宁波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宁波经济社会各项建设有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保障。宁波依法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立法机关首先就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解决的对象,《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就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1995年5月31日,为有效遏制余姚江污染势头,在市委的重视下,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于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开全国为一条江制定一部地方性环保法规的先河。
至今,宁波市已先后制定出台了86部地方性法规,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废止了16部,并对30部法规进行了37次修改或修订,法规内容涵盖了经济发展、市场秩序、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基层民主、城乡建设等方面,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规范立法工作,实行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注重法规实施后的跟踪监督,不但建立和完善了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初审和统一审议制度,还在立法过程中采用立法听证会这种方式,让广大人民群众对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法规的制定发表意见建议。目前,宁波市的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工作已逐步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市委党史研究室供稿)